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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尚品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德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乙紙」是否有誤,請查   明更正,並請以「附表」陳報15張本票票據內容(含發票日   、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發票金額、票據號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