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尚品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虹延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德全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
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乙紙」是否有誤,請查
明更正,並請以「附表」陳報15張本票票據內容(含
發票日
、到
期日、利息起
迄日、發票金額、票據號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