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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李寶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价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敘明聲請人為本件本票(票號CH576604)之法票據權利人   之依據(聲請人為前開本票之受款人,依票據背面所載   似已將票據權利轉讓與旺望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