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黄淑卿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秉鉅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臺端陳報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時?
因臺端聲請事項內載明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然台端
聲請狀內並未敘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