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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953號 聲 請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秉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臺端陳報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時?   因臺端聲請事項內載明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然台端聲請狀內並未敘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