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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建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余建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    8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因系爭6張本票    已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提出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並陳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案號,    另確認是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如有,並附確定證明書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