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正榮研磨布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信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本票所載   不符)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新臺幣548,600元「及」自民國109年9   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