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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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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4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麗的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朝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雅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0年8月1日」抑或為    「110年8月2日」?因台端聲請狀內請求事項與附表之利    息起算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