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麗的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朝升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王雅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0年8月1日」抑或為
「110年8月2日」?因台端
聲請狀內請求事項與附表之利
息起算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