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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4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林耀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寰達有限公司、陳嘉洪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