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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賴光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黃炳森」究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安信展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