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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古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舒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10年1月21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   ㈡確認附表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10年1月22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因提示日早於收狀日,提示日尚未屆至,為無效    提示日)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