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古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永義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舒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
期日為「110年1月21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
㈡確認附表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10年1月22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因提示日早於收狀日,提示日尚未屆至,為無效
提示日)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