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相 對 人 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關源森 人 相 對 人 黃女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公司名稱「承豐餘建材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丞豐餘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