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65號
聲  請  人  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玉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未載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應具狀陳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