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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716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16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官惠珍」究為 本件之「相對人」或僅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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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