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仲宜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蔡欣汝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聲請狀附表本票發票人僅為「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之記載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本票發票人為何?
二、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