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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慶食品有限公司、楊國益、張淑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福慶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福慶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末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蓋章不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