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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74號
聲  請  人  合江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家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智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