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7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14號
聲  請  人  建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杰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聲請人請求2紙本票均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
二、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否有誤?並補正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名,及提出法定代理人資格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楊明郎,惟聲請人登記法定代理人為黃錦屏,二者並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