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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事實理由二、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   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院查在   桃園市。)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