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廣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奕矗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事實理由二、
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
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院查在
桃園市。)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