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相 對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鴻易 相 對 人 禾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 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 號裁判,並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案確定在案 。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54號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4,376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參第一審卷,頁97、100)。是以,相 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4,376元,並 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