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宗賓
相 對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鴻易
相 對 人 禾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
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案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
號裁判,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案確定在案
。
經查,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54號
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4,376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參第一審卷,頁97、100)。
是以,相
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4,376元,並
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