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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蘇佳鴻 相 對 人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2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144萬4,675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 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29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 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0年度存字第929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