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蘇佳鴻
相 對 人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志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29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144萬4,675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提供如主
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29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
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
110年度存字第929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