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鄒素芳
相 對 人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營利所得
債權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給付營利所得債權事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前開事件經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6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