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王陳富珠
相 對 人 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字第1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
嗣相對人於第二審審理中撤回上訴並確定在案。
經查,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940元(參第一審卷,頁49),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
可憑。
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801元(計算式:6940×98/100=680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