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菊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1,34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
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判決,聲請人
上訴,
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9號判決
喻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650號裁定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
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342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34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