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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543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間意思表示 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表明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具體內容( 聲請人所檢附之資料文件屬於 督促程序範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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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