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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應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要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表明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具體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憑。依上意旨,其聲請難認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