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要之程式。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表明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具體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可憑。依上意旨,其聲請
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