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元發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晉豪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768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23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本案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76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取回提存擔保金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
核與聲請意旨
所載事實相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