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陳柏仲 

相  對  人  寬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54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
    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
    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他造第三人
    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為此,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前開訴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從而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下同)9,573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70,135元,裁判費為28,720元,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21即6,031元(計算式:28720×21÷100=6031,元以下四捨五入),得向相對人求償之金額為3,542元(計算式:0000-0000=3542),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