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嘉儀
相 對 人 石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碩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
聲請人姓名「啓宇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