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旭光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演洲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通
知命於7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
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