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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旭光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演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公示送達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通 知命於7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 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