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明月
相 對 人 黃凱鈴
黃渝毫
林馨燕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林建志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
審究具有訴訟費用償還
請求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
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
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
訟費用之數額,性質上係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為補充性確
定其數額之裁定程序。從而,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
他造當事人自不得提出關於訴訟費用償還請求權業已清償、
抵銷、
免除、和解或
罹於時效消滅等實體法上權利消滅之
抗
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
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裁判。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聲
請人併提起
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台中
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
另
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比例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
上訴人按該判決附
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
由附帶上訴之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
判決確定。
經查:
㈠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
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
8,152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參第一審卷一,頁21;第二審
卷二,頁91反面)。又系爭事件之附帶上訴裁判費經台中高
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核定為6,780元,亦由聲請人繳納
(參第二審卷一,頁162、246),該費用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所定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至相對人所支出第二審
裁判費306,156元部分,依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七項所示,由
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三比例自行負擔。
㈡相對人雖陳稱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協議,聲請人已拋棄訴訟費
用請求權
等情,
惟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費用
額程序之性質,係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為補充性確定其數
額之裁定程序,相對人之主張縱然屬實,亦屬權利消滅之抗
辯事由,依上意旨,
非本件程序所得審究。
㈢綜上,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
定如主文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不重複表列。) │
├──┬─────┬──────┬───────────┬────────┬────────────┬──────────┤
│編號│訴訟費用負│第一審訴訟費│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額 │第二審附帶上訴之│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
│ │擔人 │用負擔比例 │(計算式)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額(計算式) │(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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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凱鈴 │百分之5 │10,000(000000×5/100 │百分之11 │746(6780×11/100=746)│11,154 │
│ │ │ │=10408) │ │ │(10408+746=11154) │
├──┼─────┼──────┼───────────┼────────┼────────────┼──────────┤
│ 2 │黃渝毫 │百分之1 │2,000(000000×1/100=│百分之3 │203(6780×3/100=203) │2,285 │
│ │ │ │2082) │ │ │(2082+203=2285) │
├──┼─────┼──────┼───────────┼────────┼────────────┼──────────┤
│ 3 │林馨燕 │百分之3 │6,000(000000×3/100=│百分之5 │339(6780×5/100=339) │6,584 │
│ │ │ │6245) │ │ │(6245+339=6584) │
├──┼─────┼──────┼───────────┼────────┼────────────┼──────────┤
│ 4 │廖金柱 │百分之4 │8,000(000000×4/100=│百分之3 │203 │8,529 │
│ │ │ │8326) │ │ │(8326+203=8529) │
├──┼─────┼──────┼───────────┼────────┼────────────┼──────────┤
│ 5 │王秋明 │百分之2 │4,000(000000×2/100=│百分之8 │542(6780×8/100=542) │4,705 │
│ │ │ │4163) │ │ │(4163+542=4705) │
├──┼─────┼──────┼───────────┼────────┼────────────┼──────────┤
│ 6 │陳石琛 │百分之1 │2,082 │百分之1 │68(6780×1/100=68) │2,150 │
│ │ │ │ │ │ │(2082+68=2150) │
├──┼─────┼──────┼───────────┼────────┼────────────┼──────────┤
│ 7 │林建志 │百分之1 │2,082 │百分之3 │203 │2,285 │
├──┼─────┼──────┼───────────┼────────┼────────────┼──────────┤
│ 8 │黃逸平 │百分之3 │6,245 │百分之9 │610(6780×9/100=610) │6,855 │
│ │ │ │ │ │ │(6245+610=6855) │
├──┼─────┼──────┼───────────┼────────┼────────────┼──────────┤
│ 9 │東風置業股│百分之79 │164,000(000000×79/ │百分之57 │0000(0000-000-000- │168,306 │
│ │份有限公司│ │100=164440) │ │000-000-000-00-000-│(000000+3866= │
│ │ │ │ │ │610=3866) │168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