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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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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相 對 人 黃凱鈴       黃渝毫       林馨燕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林建志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 審究具有訴訟費用償還請求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 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 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 訟費用之數額,性質上係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為補充性確 定其數額之裁定程序。從而,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 他造當事人自不得提出關於訴訟費用償還請求權業已清償、 抵銷、免除、和解或罹於時效消滅等實體法上權利消滅之抗 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 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裁判。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 請人併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台中 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 另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比例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按該判決附 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 由附帶上訴之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 判決確定。經查: ㈠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 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 8,152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參第一審卷一,頁21;第二審 卷二,頁91反面)。又系爭事件之附帶上訴裁判費經台中高 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核定為6,780元,亦由聲請人繳納 (參第二審卷一,頁162、246),該費用核屬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至相對人所支出第二審 裁判費306,156元部分,依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七項所示,由 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三比例自行負擔。 ㈡相對人雖陳稱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協議,聲請人已拋棄訴訟費 用請求權等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費用 額程序之性質,係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為補充性確定其數 額之裁定程序,相對人之主張縱然屬實,亦屬權利消滅之抗 辯事由,依上意旨,本件程序所得審究。 ㈢綜上,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 定如主文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不重複表列。) │ ├──┬─────┬──────┬───────────┬────────┬────────────┬──────────┤ │編號│訴訟費用負│第一審訴訟費│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額 │第二審附帶上訴之│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 │ │擔人 │用負擔比例 │(計算式)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額(計算式) │(計算式) │ ├──┼─────┼──────┼───────────┼────────┼────────────┼──────────┤ │ 1 │黃凱鈴 │百分之5 │10,000(000000×5/100 │百分之11 │746(6780×11/100=746)│11,154 │ │ │ │ │=10408) │ │ │(10408+746=11154) │ ├──┼─────┼──────┼───────────┼────────┼────────────┼──────────┤ │ 2 │黃渝毫 │百分之1 │2,000(000000×1/100=│百分之3 │203(6780×3/100=203) │2,285 │ │ │ │ │2082) │ │ │(2082+203=2285) │ ├──┼─────┼──────┼───────────┼────────┼────────────┼──────────┤ │ 3 │林馨燕 │百分之3 │6,000(000000×3/100=│百分之5 │339(6780×5/100=339) │6,584 │ │ │ │ │6245) │ │ │(6245+339=6584) │ ├──┼─────┼──────┼───────────┼────────┼────────────┼──────────┤ │ 4 │廖金柱 │百分之4 │8,000(000000×4/100=│百分之3 │203 │8,529 │ │ │ │ │8326) │ │ │(8326+203=8529) │ ├──┼─────┼──────┼───────────┼────────┼────────────┼──────────┤ │ 5 │王秋明 │百分之2 │4,000(000000×2/100=│百分之8 │542(6780×8/100=542) │4,705 │ │ │ │ │4163) │ │ │(4163+542=4705) │ ├──┼─────┼──────┼───────────┼────────┼────────────┼──────────┤ │ 6 │陳石琛 │百分之1 │2,082 │百分之1 │68(6780×1/100=68) │2,150 │ │ │ │ │ │ │ │(2082+68=2150) │ ├──┼─────┼──────┼───────────┼────────┼────────────┼──────────┤ │ 7 │林建志 │百分之1 │2,082 │百分之3 │203 │2,285 │ ├──┼─────┼──────┼───────────┼────────┼────────────┼──────────┤ │ 8 │黃逸平 │百分之3 │6,245 │百分之9 │610(6780×9/100=610) │6,855 │ │ │ │ │ │ │ │(6245+610=6855) │ ├──┼─────┼──────┼───────────┼────────┼────────────┼──────────┤ │ 9 │東風置業股│百分之79 │164,000(000000×79/ │百分之57 │0000(0000-000-000- │168,306 │ │ │份有限公司│ │100=164440) │ │000-000-000-00-000-│(000000+3866= │ │ │ │ │ │ │610=3866) │168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