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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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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威力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瑞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 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於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 13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將存證信函 寄送第三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即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樓之1,該信函經以「查無此 人」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欲以存證信函催告第三人高品生物科技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應以該第三人為催告之對象 ,聲請人以第三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臨 時管理人即本件相對人個人為收件人即有違誤。聲請人雖已 向第三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 在地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樓之1為送達,而遭郵務 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有該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並未向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管理人即本件相對人顏瑞成律師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聲請人於未將本件相對人改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並對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未 果之前,尚難逕認該公司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 ,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依前開說明,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