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琨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
應向
當事人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948號判決
要旨可資參照。是法人
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
,則視作法定代理人,
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亦
著有34年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足參;復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2
7條之立法理由謂:「當事人如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
禦之法,皆非
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
益之道,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
機關為之」,可見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
達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2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取回
擔保金,前對相對人之
公司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寄發
存
證信函,該信函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
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寄發存證信
函,依聲請人提出之信封所示,聲請人僅向該公司登記所在
地為送達,經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退回。然聲請人尚
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蔡永和設籍地址即「新竹市○區○
○路○○號12樓之2」為送達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
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
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