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象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儒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相對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日府授
經商字第104079911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
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