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永祥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行使權利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