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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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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聯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行使權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 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其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25號假處 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7,000元(本院101年度存字第558 號),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36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在 案。茲因訴訟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後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查相對人 業經解散登記在案,聲請人並未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經 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 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 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