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國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吳鳳鈴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高碲設計傳播有限公司、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