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
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兩造婚後
迄今七年均未曾發生性行為,致原告遭親友嘲笑,且於民國107 年12月初因個性差異、家庭事務分配及性生活不睦等等,兩造開始分房生活,雖有溝通並請雙方父母出面協調,然均無疾而終,兩造婚姻已破鏡難圓,原告並
非不曾努力,結婚剛開始也與被告協調、溝通,不然結婚第一、二年就會提出離婚,何必容忍到現在才提出離婚請求,但人生短短數十載,兩造既已漸行漸遠,無法恢復,已無繼續婚姻之必要,為此依
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判決准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原告稱兩造個性不合並非屬實,兩造經相親介紹認識,交往半年多登記結婚,相處後覺得雙方品格單純才結婚。家務分工沒有分誰做的多或少,被告也會清掃公共區域等地方,夫妻間多一些包容,矛盾總會解決。性生活部分,被告有陰道痙攣症狀,碰到就會痛,是無法忍受的痛,以致於無法完成
性交行為,兩造雖分房三年,但係因原告遲遲不踏出一步瞭解成因,此應雙方共同面對,
而非被告單獨自行面對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 項所明定。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
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
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
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又婚姻之本質,應以夫妻雙方互相扶持共同經營美滿生活為目的,如夫妻一方之行為雖不備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之要件,然只須按其事由及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得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婚姻之破綻不僅需一方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客觀上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須達任何人處於同一環境下,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1050號、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㈠兩造於103 年1 月20日結婚,目前
婚姻關係存續中,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
堪信屬實。
㈡原告主張兩造婚姻
已生重大破綻,無法回復一詞,為被告所否認。按夫妻間維持正常性生活,雖非維繫夫妻間感情之唯一要件,但應係重要之因素,蓋男女因結婚成為夫妻,而夫妻間敦倫乃共同生活之一部分,故夫妻間對性的需求,非僅為生理上所需要,且係自然法則。查原告生於00年、被告生於00年,於正常情形,應有性生活之需求,然兩造婚後迄今並無性生活
一節,被告並不否認,且據證人即原告之母到庭證稱:「原告30歲那年結婚,去年我先生問我兒子到底有沒有要生,我兒子才老實跟我們說,結婚到現在兩個人沒有發生性生活,今年過年我有跟親家母說:如果妳的女兒沒有辦法給我兒子當老婆,妳就把她帶回去,我也沒有辦法跟她圍爐,親家母說怎麼會這樣,親家公說可憐的是原告。我有問原告,原告說他每次找被告要發生性行為,被告都說不想要或者月經來」等語(見110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就此兩造自應協調溝通並尋求解決之道,然兩造間自婚後迄今七年均未行房,被告雖於訴訟中之110 年5 月15日至婦產科就醫,醫生施以超音波檢查,發現其不舒服有呼叫抗拒情況,經醫師診斷為陰道痙攣,並於訴訟中提出該診斷證明書及答辯其係因
上開陰道痙攣症狀之原因,而無法與原告完成性行為,然除此之外,均未見被告有何欲就上開症狀改善或尋求解決之道之積極作為,可以想見往後兩造仍無可能有正常性生活,此顯已妨害兩造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而如強要原告以開放之心容忍終身,實非公平,並有違人道,是可認兩造婚姻間確已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客觀上常人均無維持婚姻之意欲,亦無回復之希望。而此事由,依
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均
難認原告係可責性較重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