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榮駿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建字第1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其中本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2,226,0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1,386元;
反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3,254,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463元,合計新臺幣10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