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盧采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慶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