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朝陽鑫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安閣實業有限公司因110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