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親家M3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給付修繕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萬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9月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