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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