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