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