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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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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      告  淞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