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隆豪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