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被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
承攬被告公司室內裝修工程,然被告未盡其義務提出相關經
主管機關核可裝修之文件、圖說供原告施工,反於108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停工,且阻撓原告進場取回自備之材料及施工工具,
爰依工程
承攬契約書、承攬之
法律關係及
民法第216條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
上開物物品,並給付已施作工程部分之期中工程款、遲延付款之
違約金、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係本於
兩造間承攬契約而請求,
惟被告就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主張原告未依契約約定, 按設計施工圖說文件、估價單及施工範圍說明書規範確實施工,致生各項瑕疵,經被告要求原告停工、改善瑕疵
,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
乃通知原告解除
系爭契約,並起訴請求原告返還已受領之工程款及賠償被告之損失,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判決後,案經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在案(下稱另案),並以該件主張之理由為本件
抗辯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尚須調查原告是否有依承攬契約施作、被告有無違反承攬契情事及
解除契約有無理由,
適與另案審理之
訴訟標的相同,故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之判斷結果為據,本院因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