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煌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旺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鏡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
新臺幣(下同)219萬6,463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9萬9,5
59元(計算式:839萬6,022元-219萬6,463元=619萬9,55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
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