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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煌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旺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鏡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 新臺幣(下同)219萬6,463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9萬9,5 59元(計算式:839萬6,022元-219萬6,463元=619萬9,55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被上訴人人數提 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