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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被  上訴
即  被  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39元,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