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