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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董于嬋  
            吳佩書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