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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暘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章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